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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15-11-23 浏览次数:25812

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国祯环保 公告编号:2015-141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公司股东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建投” )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高新建投持股情况

      1、高新建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有公司股份4,312,836股。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前,公司国有股东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将持有本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的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高新建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成功后持有公司股份2,548,036股,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持有公司股份7,644,108股。截至本公告日,高新建投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644,1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上述股份于2015年9月9日解除限售。

      2、高新建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高新建投出具了《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关于在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高新集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已出具的相关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国祯环保股票,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二)、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高新集团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国祯环保股份的10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高新集团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国祯环保股份的100%。

      (三)、高新集团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高新集团在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高新集团在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高新集团自愿将所持国祯环保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五)、高新集团将严格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19号令)的要求,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转让国祯环保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严格遵守国有股权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截至目前,高新建投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二、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名称: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2、减持目的:盘活国有资产,支持更多园区企业发展

      3、减持期间: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截至2016年5月25日,减持数量不超过7,644,108股公司股份,即其持有的所有国祯环保股份(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量股份做同等处理)。

      5、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的方式

      三、其他有关说明

      1、高新建投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高新建投承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高新建投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