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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祯环保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7-02-27 浏览次数:28381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1226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144)。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网络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110日(星期二)下午1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1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19日下午1500-110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91号国祯大厦三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执行董事长王颖哲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2,347,7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6,776,6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9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5,571,1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061%。此外,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61226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340,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277%;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723%;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江华、叶剑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